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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法修改哪些

2025-01-13 08:07:30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第四版《职业病防治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可

职业健康检查不再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是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诊断资质保留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仍保留资质认可。

修改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不再需要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删除部分条款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改为第三款,并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这些修改旨在简化职业健康检查的程序,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效率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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