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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据有哪些规定

2025-01-12 21:06:30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证据规则

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被采纳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需要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内容: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发问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方式。

证据种类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照片、电影胶片、幻灯片、计算机输出信息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电子数据: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

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察、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举证原则

举证倒置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第三人提供证据:在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第三人有权提供证据。

证据收集限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延期提供和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明确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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