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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理解: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3-08-23 12:07:51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前以为,无过错责任,是对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行为的加重惩处,这种理解非常的片面。

从有关专家的解释观点来看,在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领域,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是因为其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恰恰相反,这些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允许其存在的,只是因为相关活动充满了危险,多数风险不可控,即使采取预防措施仍然无法避免。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的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则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方也不用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在司法活动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以下几个方面应特别注意:

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立法目的,不是使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而主要是免除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易于获得赔偿,使加害人不能轻易逃脱侵权责任。这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原告依然要举证证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不需要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即便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得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是因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二是,无过错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在侵权诉讼中,行为人可以向法官提出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因为,法律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同侵权类型,规定了不同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如,受害人故意、战争行为、不可抗力等。

三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四是,本条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在一些特定领域排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五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在赔偿数额上可能会存在一些限制。如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交强险的赔偿就有限额规定(第1213条、第1216条),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第12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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