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时讯息 >

周末·普法丨员工手机注册公司短视频账号,离职之还用它引流?法院判了

2025-05-25 16:43:00

优质短视频制作需要持续投入资源运营,许多个人注册账号的运营与专业公司的团队合作相关,出现了名义注册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相分离的情况,后续易引发账号权利归属的争议。

邓某原来是一家鲜果公司的商品企划主管,在工作期间,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在短视频平台上实名注册了网络账号。期间,包括邓某在内的员工通过企业微信建立了该短视频账号的运营群聊,邓某在群聊中,要求其他员工提交策划、拍摄题材等。

在邓某正式离开这家公司之前,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绝大部分为生鲜美食制作。视频拍摄是鲜果公司团队人员协作完成,此类视频很少有人员形象出现,即使有团队成员出镜,也是佩戴动漫面具,有些时候是邓某,有些时候不是。拍摄地点在公司场地,视频摄制所需原始材料存放在公司。

经运营,该短视频账号粉丝量接近百万,点赞与转发数量均有不错表现,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公司也将该账号的发展情况纳入项目组工作报告。这个短视频账号对鲜果公司的价值,主要在于向公司的官方账号间接引流。

经调查,实际上,邓某在注册该短视频账号的同一时期,还在同一平台另注册了另一个个人账号,里面内容以个人生活分享为主,会有个人形象出镜。

在邓某离职后,生鲜美食制作短视频账号的粉丝量、视频传播量、点赞率大幅下降,与此同时,邓某使用这个账号在自己的个人账号下评论——“转发小号在这里…以后做回自己”。邓某拒绝向鲜果公司归还这个生鲜美食账号,因此,鲜果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这个账号的使用权属于鲜果公司。审理中,法院就案涉账号注册主体信息变更的条件及具体事项作进一步审理查明。

鲜果公司称:

邓某在鲜果公司处任职时,公司安排邓某组成项目小组运营该网络平台账号,吸引了大量粉丝,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案涉账号使用权属于鲜果公司。

邓某辩称:

案涉账号由邓某实名注册原始取得,账号使用权不同于视频著作权,即使工作期间发布的视频著作权属于鲜果公司,账号使用权依然属于其个人。

最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为什么这么判?

本案中,鲜果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从事新鲜水果的线上线下销售,案涉账号的价值在于隐形“引流”作用,所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与鲜果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高度关联,团队成员佩戴动漫面具出镜。案涉账号的关注度是在邓某所在团队共同努力下并持续不断的视频发布过程中累积的。该账号在邓某离职前的价值贡献完全来自于鲜果公司,鲜果公司具备确认账号使用权的基础要件。

本案在邓某离职前,案涉账号所发布视频内容从未直接展现邓某本人形象或与其相关的内容,关注用户并不能建立对邓某个人的关注。案涉账号在脱离公司运营后,内容风格出现了明显的变化,“粉丝量”视频传播、点赞率均出现大幅下降,已经失去为用户提供原有高质量内容的能力,价值严重贬损。因此,案涉账号价值与邓某之间并不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认定案涉账号使用权归属于真实的价值创造主体即鲜果公司,最有利于增进关注账号的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站长邮箱 87868862@qq.com Copyright © 哲人百科 琼ICP备20240402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