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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凌晨上班途中摔伤 获得工伤赔偿

2025-04-22 17:30:00

环卫工人凌晨三时上班途中意外摔倒,权益该如何保障?日前,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环卫工人起诉所在环卫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所在环卫公司当庭履行赔偿款,所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保险理赔款。

2024年7月21日凌晨三时许,环卫工人院某和平时一样去上班,因在途中摔倒,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股骨外踝骨折。院某所在环卫公司为院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后,某环卫公司认为,已为院某购买过保险,且已经向院某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从而拒绝赔偿。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院某发生的事故系“非工作时间事故”,拒绝了院某的索赔要求。院某索赔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环卫工作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凌晨作业系行业常态,院某凌晨三时上班属于工作通勤时间范畴,其与所在环卫公司构成劳务关系,且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雇主责任险,被告某环卫公司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法官用柔性方式调解案件,耐心给当事人讲解诸多案例作为参考。最终,经过多次调解、耐心释法,成功调解该起案件,原告、被告均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某环卫公司当庭履行赔偿款,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依法向院某支付相应保险理赔款。

承办法官介绍,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在合理时间和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均属于“上下班途中”。环卫工作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凌晨作业系行业常态,该案原告院某凌晨三时上班属于工作通勤时间范畴,其依法索赔,是正当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梁冬梅 刘烨)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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