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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用“码”规制律所开函,被指涉嫌违反上位法

2025-04-02 21:00:00

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出台的《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引发关注。(视觉中国|供图)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司法局站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起因是一份落款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加盖了该局印章的红头文件在法律圈流传。

这份旨在规范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通知,以律师事务所出具所函为切入点,规定律所需通过特定平台来出具所函,并载明特定二维码。若出具的所函不合规,公检法可以不予接收,或不予立案。

看似规制律所开函流程的一纸通知,引起律师群体的关注。原因在于,所函与律师的调查取证、会见、辩护等多个环节息息相关。有不少律师担心,多一道审核程序,除增加管理成本外,律师执业权利也或受影响。已有律师就此提出备案审查建议。

所有环节都需律所出具函件

网传的《关于规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的通知》文件显示,蚌埠市司法局对律所出具律所函新增3条工作规范。

文件要求,律所应通过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出具律师事务所函,代理律师向公检法等办案部门出示的所函或会见介绍信,必须载有与案件信息相匹配的二维码;此外,若出具所函或会见介绍信,未载有二维码或案件信息不匹配,办案部门可不予接受或立案;文件表示,若出现上述情形,律师将作为私自收案问题处理。

这份通知还抄送蚌埠市中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南方周末记者在安徽省司法厅、蚌埠市司法局的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检索,均未找到这份文件的公开信息。

文件一经披露,便在法律界引发讨论。

北京市一律所合伙人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基本上所有的环节都需要律所出具函件,如做一般陈述,会见当事人,都需要出示函件给相关办案单位”。

广东省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堂表示:“我们所一百多个律师,截至今年3月,函件已经开到两千多份了。”

南方周末记者看到的多份律所所函上,均写明律所依据律师法规定,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某律师担任代理律师,并注明律师的执业证与身份证号,以及所函用途。函件右下方盖有律所公章,并在下方附有授权委托书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

蚌埠市司法局的通知中提到,制定出具律师事务所函规范文件是为了促进广大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有效减少律师私自收案收费问题的发生。

2025年4月1日,蚌埠市律协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份通知是对本地律师的管理手段,“因为当地律师私下接案收费的情况比较多,而我们省司法厅有个案件管理系统,我们就是把原来的管理系统强调一下,通过系统出具正规的函件,就这个意思。”

该工作人员表示,二维码是省司法厅对本省律师的一个要求,“如果登录这个系统,你是正规受案的程序,它自动生成一个二维码,就证明这是一正式的函件,然后作为我们各个公检法机关可以正式受理的一个依据。”

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按照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有前述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前述合伙人表示,现实情况中存在律师私自接案的例子,“但不是多数”。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进一步解释,一方面,若律师私自接案,律所会拿不到管理费;另一方面,律所盖章并出具所函是和律师共同承担风险,“律所一般不会给律师出一个空白的函件”。

“变相的行政许可”

对于蚌埠司法局的这份红头文件,不少律师表示担忧。

前述合伙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按照现在的流程,律师需要所函,那律所内部审批即可开函,“但如果需要律所上传平台、生成二维码,再返给律师,无疑会增加律所的管理成本。”

另一个问题在于,非蚌埠市的律师到当地办案该怎么办?

蚌埠市律协工作人员表示,外地律师到蚌埠市办案,按照律师所属地司法部门规定要求开具函件,蚌埠市的办案部门也会统一受理。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设置二维码并且持有带有二维码的公函才允许从事代理或者辩护活动,这是一种变相的行政许可。更重要的是,蚌埠市司法局这份通知涉嫌违反上位法。

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此外,对于律师执业时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法中亦有相关规定。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韩旭表示,让律师办案需要填报各类事项,且应接受扫码验证,无疑增加了律师义务,减损其权利。对此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上位法”依据,但是蚌埠市司法局“红头文件”的规定并无上述依据。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立法法规定。此外,“通知”有违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条中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并未特指是含有二维码的“证明”。

2025年3月31日,王学堂在网上看到该文件后,查阅参考《安徽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蚌埠市政府和安徽省司法厅官网留言提交了备案审查建议书。他建议,备案审查机构对蚌埠市司法局发布的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立即废止该文件。

2025年4月1日,南方周末记者从安徽省律协一人士处了解到,上级有关部门已要求蚌埠市司法局撤回通知,但蚌埠市律协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暂时未接到相关通知。2025年4月1日,南方周末记者多次致电蚌埠市司法局,电话无人接听。

南方周末记者 江木 南方周末实习生 孙淼

责编 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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