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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留存多久

2025-01-18 04:55:00

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类型和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的保管期限规定:

永久保存

永久保存是指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档案。这类档案主要包括:

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定期保存

定期保存的档案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两种。定期保存的档案主要包括: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其他规定

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无限期保管下去。

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

开放期限: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建议

分类管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和重要性,采取不同的保管期限和开放策略。

定期复查: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一次,如发现有继续需要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

遵守法规:各机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保存和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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